问答
一、妻子擅自做引产,丈夫可否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我妻子未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我认为她对我没有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我的生育权,我可否以此为由要求妻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读者 涂林 答:不可以。你的妻子未经你同意即终止妊娠,确实是对你不够尊重,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生育自由权应专属于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现有的科学技术也决定了男子的生育权必须通过妇女的意愿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将无法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一项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可否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建房? 我是城镇居民,最近准备购买一块农民被拆迁后异地安置的宅基地建房,法律手续如何完善? 读者 娄彬 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对于农民的宅基地,除农民自己建造住房外,法律禁止转让给他人进行建设。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法律精神:“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你购买农民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被法律禁止,法律手续不能完善。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即便以农民的名义将房屋建好后出卖,该农民将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其基本居住权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目前我国农民生活水平还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法律作出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我的退养协议能继续执行? 我和爱人同是某国营机械厂职工。1999年11月,单位精简人员,我们夫妇均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提前退养协议》,约定由单位发给我们70%工资,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去年底,机械厂改制,要求我们回单位上班,否则停发工资,我们因年岁已大,不同意单位决定,要求继续执行《提前退养协议》,我们的要求合不合法? 读者 姜文波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企业的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工龄继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因此,只要你与单位签订的《提前退养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当严格执行。单位欲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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